磐华助力客户以“使用公开”的无效理由成功无效他人专利

 

近日,我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中认定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某实物产品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对使用公开的事实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审查难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能够对申请日前使用公开的事实进行完美还原,其对证据链的完整性要求极高。

 

本案中,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搜集、整理使用公开的相关证据,通过提供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产品实物、销售信息等,形成完善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申请日之前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因相关产品公开销售的行为而被公开的事实,从而成功地全部无效涉案专利,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